吳士宏說:可以用舞蹈美學來看舞蹈治療這件事情...原始部落把舞蹈作為社會型態最重要的文化特徵、藝術型態...
 

作為社會實踐的舞蹈/治療—以文化的身-主體美學論述

講者:吳士宏

文字工作者,以舞蹈/劇場評論為主。

時間:1996/07/16 (二) PM7:30

全文:

檢視舞蹈治療的基本信念與源流

舞蹈常被認為是人類最原始的藝術,一些藝術專家認為,舞蹈是人類最早出現的藝術形態,不僅早於其他藝術的發生,並對其他藝術有過直接或間接的影嚮,所以被稱為藝術之母。

無論東西方,古老的神話、原始的部落,舞蹈與人類早期的生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原始的部落,祈求豐收時要跳舞,有時求娶配偶也要跳舞,祭祀祖先、驅邪避魔、打獵等都可能需要跳舞。原始部落將舞蹈視為社會形態最重要的特徵。

對原始人來說,舞蹈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東西,也是比其他藝術更為根本的藝術。但對現代的我們來說,舞蹈已不再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但類似驅邪避魔所要跳的舞,亦即舞蹈治療,為何仍於二十世紀前半葉的美國發生?為何創作者會藉由解放肢體、舞蹈語彙、表達心靈的現代舞,融合心理學的理論,成為舞蹈治療?

因為舞蹈與其他藝術一樣,真正的根源為社會,而其他藝術所無法亟及的是,舞蹈當中的身體與心靈是直接的。當舞蹈為古代藝術的主要形式時,它具備維持人類生命秩序,以及解救治療人類心靈痛苦的功能。在某種形式上,人的肢體、動作仍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之中。各種轉化式的技藝、音樂活動,甚至運動與休閒活動,藝術化的舞蹈表演與舞蹈治療等,皆可看成一體。人本來一直延續舞蹈治療與藝術,治療即是一種藝術。

舞蹈治療的當代定義與模式發展現況

總的來說,舞蹈是發洩情緒的方法之一。在西方的觀點看來,是平衡生活中工作、娛樂等的調劑。一般舞蹈治療師皆認為,舞蹈已脫離早期宗教祭祀儀式中的形式,而可以在舞蹈治療上表現出特別的效益。

美國舞蹈治療協會對於舞蹈治療新的定義為:「舞蹈治療是以舞蹈動作為媒介,協助個體跟身體、社會、心理的認知上、情感上有更好的發展、轉變及更健康的功能。而且舞蹈治療通常是在醫院的復健機構、養護機構、中途之家,或特殊教育的學校機構當中,以一對一或團體的方式進行治療。常由教育、休閒、心理健康等領域的專家,共同進行善後輔導的工作。」

在台灣,除了一些精神科、復健機構,由心理社工及治療人員,進行探索式、非系統式,甚至休閒娛樂式的舞蹈治療外,幾乎沒有一個是真正的舞蹈治療師。

針對舞蹈治療的概念,榮總精神科曾編有一本書,可以代表他們進行舞蹈治療所據的概念,基本上較強調功能性方面,他們認為,因為舞蹈本身是一種動作的語言,而此種語言是永不止息的,不僅顯示人類內在的思維及情感,而且與思考方式、情感皆無法分開。舞蹈治療即是利用其間的互動關聯進行治療。它假設人類身體動作的形態是完整人格的一部分。當身體動作發生改變時,內在的心靈與外在的肉體必會交織在一起。所以利用舞蹈的身體動作,可幫助病人建立自己的身體形象,正確表達出自己的思想、情感和態度,並了解他人的行為,同時可協助病人將潛意識的情感,提升至個人能夠認知、意識的層面,亦即將情感宣洩出來,使患者能體會、了解自己的感覺,藉此重新整合自己的人格。

大部分我們在精神病院所見到的類似探索性的舞蹈治療,皆是由身體狀態反映心理狀態,而且透過對身體的覺察,和即興舞蹈的探索,激起潛意識被壓抑的情緒痛苦,而後宣洩。

他們所強調的功能有以下幾種:第一,舞蹈治療可增加個人的活動量;第二,可幫助人以非語言,即身體語言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情感;第三,象徵性的發洩或放鬆壓抑的情緒;第四,可發展個人的興趣、增添生活情趣;第五,可增添個人的創造性及成就感;第六,增進社會化。

在此補充一點,舞蹈治療在全世界任何國家,包括西方國家,皆以輔助功能居多,並未受到相當的重視。會在心理治療的教科書中被提及,但仍居輔助性的功能。

在文化的身體—主體美學上反思舞蹈治療

我們可以說,從古至今人類身體的動作中皆有舞蹈治療的成份。需要考慮的只是,在不同的社會制度、階級、權力結構、意識形態,甚至知識系統、文化背景下需要何種治療方式?這是我們所要深思之處,進而實驗確實的作法?

若要問為何有舞蹈治療?或何謂舞蹈治療?就必須從不同的社會文化、不同生活中的身體與動作,來批判與思辨。我採取的會是一種較廣義的觀點、多元文化交流主義之下,反思台灣的舞蹈治療,是基於何種人類生活的身體主體?將身體放回生活中的主體來看待舞蹈與舞蹈治療。

我所說的範疇,即是在基於如此的慨念下,要探索人類不同生活中的舞蹈治療,在生活的、藝術的、治療的與社會文化之間,交織成舞蹈美學上的目的與對象,文化、教育、哲學上的體驗。不但是希望能回歸至身體的主體現象學本身,更希望能還原舞蹈藝術的原創,以及生命本身即存在的意象。此意象為藝術上的思考,一種藝術本體的思考,包括我們現今所認為的,身體作為一種工具性的溝通,身體領域表達性的符號,及表達性或宣洩性的功能。之外,又能超越這些範疇,融入身體處理本身直觀現象的意象所為,這是較屬於美學層次的討論。可以跳脫傳統精神治療機構的權力結構,或西方社會舞蹈治療知識體系與西方中心的意識型態。

在人格風格、治療風格、藝術風格與文化風格之間

到底有無人真正得到所謂的治療?這些治療的功能究竟是適合我們?還是符合既有的社會價值,而此社會價值究竟正確與否?

以同性戀為例,以前同性戀被精神醫學認定為某類病症,但是現在因為抗爭以及社會價值的改觀而遭推翻。對同性戀者做治療時,其面臨的是整個社會結構施予的壓力。就此點而言,所謂「治療」的意義何在?我以為更重要的是,每個人的身體主體及所認的身體主體價值在那?

基本上,榮總的治療模式,大抵延續一般治療機構的權力,以及社會治療的知識結構。對不同對象的病人,做不同功能的治療。我們可以懷疑,到底如何去界定病人?它不能很本質地思考究竟誰是病人?誰非病人?或是社會病了?或是他認為整個醫療體制有病?

同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在舞蹈治療師身上,舞蹈治療師或許因口語上的訓練不夠,而發生類似問題。此種西方治療模式轉移至台灣的時空中,需要整體的思辨,家族、社會、政治、文化結構,在其中造成何種影響?如果是因為上述的原因才造成病症的事實,我們應如何面對病人的主體?身體在這個文化結構的主體為何?我以為西方種種憂鬱症、躁鬱症、自閉症、癡呆症等分類方式,不能照章全收,若是如此,反會保障病態社會的維持而造成更多社會化機制下的另一種病症與畸形,此即對舞蹈治療所具有的一些開放性的懷疑。

我們到底用什麼身體動作來做舞蹈治療?難道是如西方較強調的,某種部位與情感是相關的,然後將那個部位表現出來?到底要在何處做舞蹈治療?一定需要在醫院嗎?不一定是!到底如何治療或不需再治療?這是個很大的問題。

我們可以比較台灣的當代舞蹈、中國傳統舞蹈、日本的舞蹈、西方的芭蕾與現代舞、世界各地原住民的舞蹈等,他們是如何用各種不同的舞蹈方式,來表達自我的情感和內心衝突?這些舞蹈有時是很動態的,有時是很靜態的,有的舞複雜,有的簡單、精煉;有的則是全力表現特有的文化符號系統下的象徵意義,(很多西方、台灣的現代舞便是如此)。有的只是重視身體結構動力式、抽象式的表現,甚至許多東方舞蹈、民族舞,或某些編舞家的作品,注重高層次感覺的講求,像日本許多舞便是如此。

因此,同樣是以非語言、舞蹈動作來做治療,舞蹈治療所賴以運用的人類身體語言或動作,需達到何種標準,才叫做表達自己的情感?到底如何才稱作治療?難道激烈地號啕大哭才稱為治療?

所謂的表達情緒,不應只是在現有的精神機構的權力下。被動地被舞蹈治療師或精神科醫師認定:你是病人或身心有病或身心需要開導者,然後不斷鼓動此人做此類動能性的治療。此為醫療體系或治療者訴之於詳的正常化說詞,在如此的模式下,舞蹈的醫療體系被它們正常化。更確切地說,治療者在西方科學的理性與知識權力的正常化認定之下,個體被展示成不正常的病人。

情緒宣洩是社會中大部分人能接受的,但是否就意味著,情緒不宣洩就是不好的?一旦情緒宣洩了,問題就解決了嗎?舞蹈治療師是否可以解決?情緒宣洩了後是否更糟?還是最後仍需回到自己解決?許多不是非常專業的舞蹈治療師,無法處理情緒宣洩的問題,反而造成更多的問題。難道說,情緒宣洩後還需回到心理學傳統的口語治療?

結語 

一位著名的美國心理學家-艾里斯,於《生命的舞蹈》一書中寫道:「生命是一種藝術,而生命表現的最高方式,以舞蹈最為強勢。」所以我們可說,舞蹈是由身體發揮而出的一種極致,它可傳遞文化、溝通感情、表達形象,也就是說,舞蹈的表現中,可領略到生命所孕含的深奧層次。

舞蹈作為一種身體語言,事實上便是一種社會原說,表達此種社會原說的行為,便需要同時考慮不同原說,如性別、階級。我們必須在不同的社會、文化下,採取不同的觀點,形容不同的社會論述。舞蹈治療也是一種論述,在台灣,我們要進行舞蹈治療,需有不同的社會實驗,才會得到不同的實踐意義。

提綱